AI生成内容必须标注“人工智能生成”吗?生成式AI服务管理的标识义务解读
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需要标注“人工智能生成”这一问题,现行规范体系给出的回应相对明确。面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主体,通常需要按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标识;其内涵主要涉及两类安排,一类是公众可直接感知的显式标识,另一类记录在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并进一步延伸至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与内容发布者等不同环节。理解这一义务,既需要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之间的衔接关系,也需要把它放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整体框架中观察,其中《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所确立的治理机制,构成一个值得注意的关联面。
标注义务在哪些规范中有依据?
我国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规范要求,经历了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2022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出添加标识、提供显著标识功能,以及不得删除、篡改、隐匿标识等要求,为后续规则提供了基础。
2023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2025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公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标识要求由此从原则性规定走向分类细化,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的区分也在该办法中得到明确。
与上述文件并行推进的,还有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方向的规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对涉网络暴力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加强识别、预警与处置。伪造的音视频与批量生成的侮辱性文本,往往成为网络暴力信息的重要来源,标识制度所提供的溯源线索,因而与该规定的落地存在实际关联。
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分别指什么?
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安排来看,标识在两个层面展开,其区分标准在于公众能否直接感知。显式标识面向一般使用者,要求在内容的适当位置以文字、图形、语音等方式给出提示;隐式标识面向技术核验,通过在文件元数据中记录生成合成属性、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信息,为平台识别与溯源提供依据。
| 类型 | 呈现方式 | 承载位置 | 感知途径 | 主要作用 |
|---|---|---|---|---|
| 显式标识 | 文字提示、图形标记、语音提示等 | 内容本身或其周边 | 公众可直接感知 | 提示内容属性,便于一般识别 |
| 隐式标识 | 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 | 文件元数据 | 一般需技术手段读取 | 支撑平台核验与来源追溯 |
两类标识并非彼此替代。显式标识解决“看得见”的问题,隐式标识解决“查得到”的问题;当内容被下载、复制或导出时,显式标识需要随文件保留,而隐式标识在转码、截屏、二次编辑等处理过程中容易丢失,这也是规范同时设置禁止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条款的原因所在。
哪些主体承担标识义务?
标识义务并非由单一环节承担,而是沿着内容从生成到传播的链条分布,不同主体的动作各有侧重。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生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保证标识随内容保留,同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 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核验上传内容的隐式标识,对确认或疑似生成合成的内容在周边区域添加提示标识,并为用户提供主动声明与标识的功能入口。
-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对上架应用是否具备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能力进行核验,从分发环节减少无标识内容的外溢。
- 内容发布者与用户:在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主动声明,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不删除、篡改、隐匿已存在的标识信息。
由此可以看出,标识制度的实际效果取决于各环节是否形成衔接:生成端不标识,传播端核验即失去依据;传播端不核验,标识也难以抵达受众。
标识义务为什么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存在关联?
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所设定的框架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与事后救济等责任,而识别与定位侵权内容,往往依赖于可核查的信息来源。生成合成内容一旦缺少标识,伪造的音视频、批量生成的谩骂文本在传播过程中便难以被快速辨别,相关主体也就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判断内容属性、锁定发布链路,处置效率随之下降。
标识所提供的并非内容真伪的结论,而是内容来源的线索,其作用更多体现在降低识别成本与明确责任环节上。同时也要看到,标识本身存在被规避的可能,元数据可被工具清除,显式提示可被裁剪遮挡,因而标识制度通常需要与账号管理、内容审核、投诉举报等机制配合运行,单纯依靠标识难以完全消解风险。从目前规范演进的方向来看,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要求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之间的衔接仍在不断细化,其落实程度受技术条件、平台能力与用户习惯等多重因素影响,效果有待持续观察。
总结
就现有规范而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已经具备较为清晰的依据链条: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原则要求,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援引适用,再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对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的分类安排,义务主体覆盖生成、传播、分发与发布等环节。与此同时,《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所推动的治理机制,使标识在溯源与责任认定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标识不改变内容的合法性判断,却为判断提供了起点;相关主体在履行标识义务时,仍需同步关注内容本身的合规要求。
常见问题
个人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写作或制作短视频,发布前需要自行标注吗?
当生成合成内容面向公众发布时,发布者通常需要主动声明内容属性,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具体操作方式因平台界面与服务类型而有差异,但主动声明的义务与内容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并无直接关联,判断依据主要在于内容是否属于生成合成内容以及是否对外传播。
添加了人工智能生成标识,是否就不再承担内容责任?
标识针对的是内容属性的说明,与内容合法合规与否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带有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如果涉及侮辱谩骂、造谣诽谤或侵犯他人权益,相关主体仍需依照法律与平台规则承担相应责任;标识所提供的来源线索,反而可能使责任认定更为清晰。
隐式标识被第三方处理后被清除,责任如何界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均对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要求,实施此类处理的主体需承担相应后果。传播平台一侧,则需按规定对上传内容的标识状态进行核验,并对缺失标识的内容采取提示、补充标识或限制传播等措施,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平台规则与内容实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