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舆情相关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用指南
依申请公开通常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获取特定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答复的制度安排,其内涵主要涉及申请主体、信息范围、例外情形、答复规则与救济渠道等方面。在舆情工作中,网络上的讨论往往指向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信息,而这些信息能否通过申请渠道获取,主要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立的规则。该条例于2007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2019年由国务院修订并重新发布,确立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并行的基本框架。
依申请公开是什么?
从制度结构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前者由行政机关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布,后者则由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提出。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判断某项信息能否进入申请范围,首先需要回到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的界定,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舆情相关信息"并非条例中的法定类别,舆情监测机构、媒体或第三方平台自行制作的分析报告,由于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职中形成的信息,一般不在申请范围之内;而行政机关在履职中制作或获取并保存的相关材料,则可能属于政府信息,但仍需经过例外条款的审查。
哪些舆情相关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对于舆情工作者而言,与公共事件、公共政策相关的大量政府信息,只要属于政府信息且不落入豁免范围,均存在依申请获取的可能性。从常见情形来看,可以申请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突发事件应对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其中相当部分已被条例列入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未主动公开的部分可通过申请获取;
- 监督检查信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领域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信息往往是公共安全类舆情的关注焦点;
- 行政处理结果信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决定等已经作出并记录保存的处理结果;
- 调查与统计信息:事故调查报告、统计数据等由行政机关形成的事实性材料;
- 行政机关获取的相关材料: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委托、购买服务或工作渠道形成并保存的民意调查、舆情分析等材料,若已经成文固定且不属于过程性信息,可以进入申请审查范围。
哪些信息不予公开或可以不予公开?
条例在赋予申请权的同时,也设置了层次分明的例外规则,舆情相关信息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条款的适用。
| 信息情形 | 条例依据 | 处理结果 |
|---|---|---|
| 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第十四条 | 不予公开 |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 一般不予公开,经第三方同意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除外 |
| 内部事务信息、讨论记录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第十六条 | 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 第三十八条 | 可以不予提供 |
| 以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 | 第三十九条 | 不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
| 涉密部分与可公开部分能够区分 | 第三十七条 | 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
其中第十六条对舆情工作的影响相对直接:行政机关内部形成的舆情研判过程稿、部门之间的请示报告和磋商信函,由于具有过程性特征,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但是,若某项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中可以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由此仍可能获得部分实质性信息。
申请与答复遵循什么规则?
从程序规则来看,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对所需信息的描述。与2007年版本相比,2019年修订取消了申请须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门槛,这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申请权的适用范围。
答复期限方面,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后,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答复方式则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处理: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说明理由并尽可能告知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
在费用问题上,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仅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方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总结
总体上来看,舆情相关信息能否依申请公开,取决于三个递进的条件:该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履职中制作或获取并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是否落入国家秘密、第三方权益、过程性信息等例外范围,以及能否通过区分处理获得可公开的部分。对于舆情工作者而言,理解条例的范围条款与例外条款之间的界限,有助于在公共信息获取中形成相对合理的预期,也为依法依规开展信息核实提供了制度依据。
FAQ
舆情监测机构发布的监测报告,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
一般而言不能。政府信息限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商业机构或第三方平台自行生产的监测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不过,若行政机关在履职中获取并保存了相关材料,该材料可能进入申请审查范围,届时仍需经过过程性信息等例外条款的判断。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需要说明用途?
不需要。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版本中申请须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要求,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行政机关不得以用途不明为由拒绝受理。
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有哪些救济渠道?
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两条救济路径可以并行选择。